韩国艺人PSY表演的歌曲《江南Style》凭借视频网站Youtube上超过十亿次的播放红遍全球。表演《江南Style》也成为各大公司年会的保留节目。近日风闻所内群众准备在本所年会现场整蛊,要求合伙人当天集体表演《江南Style》,问题是我们都不会骑马舞,正惴惴不安之际,忽然一同事问:年会表演《江南Style》会不会侵权?问题虽然有点煞风景,不过细想之下,此事有讨论的必要。
不卖关子,先说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法条很明确,如果表演是免费的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一般情况就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不过法条还规定不能侵犯其他权利,今天笔者就分析一下哪些情况下可能侵犯其他权利。
一、《江南Style》包含的知识产权种类
讨论可能侵犯其他权利之前,我们先看一下Youtube上《江南Style》的视频包含了哪些著作权权利。
1、视频版权。作为一段包含歌手表演的音乐视频,内容编排具有显著的独创性,首先构成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果在公众场合播放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视频制作者有权维权。但有时MTV的视频也可能被认定为录像制品,此时就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放映权,如果有人在公众场合播放,视频制作者就只能以音频版权的权利人进行维权,情况就复杂不少,详见后文的讨论。
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别为: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独创性强,而录像制品只是表演现场的简单回放,独创性弱。之前的国内法院判例中,歌手演唱会现场录制的MTV虽然经过加工,也被法院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录像制品。不过Youtube上的《江南Style》并不是简单的同一个表演过程,而是有近10处不同的场景,经过剪接加工,独创性的特点比较明显,显然应该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
2、音频版权。如果单独把视频里的音频提取出来,则构成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享受录音制作者权。
3、创作者的版权。作为一首载歌载舞表演歌曲,其中的音乐和舞蹈也分别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作词、作曲、舞蹈设计分别受词曲版权、舞蹈作品版权保护。
4、表演者权。PSY作为作品表演者,其参加表演本身受表演者权保护。
二、怎样公开表演《江南Style》才算合理使用作品?
为便于讨论,笔者总结了公司年会可能涉及的表演《江南Style》的几种形式,并将一一分析其是否侵权。
1、可以请专业歌手现场表演《江南Style》吗?
答:如果是不付费的友情出演,当然可以。如果是收费的表演,则表演者和举办年会的公司都是作品使用者,如果播放Youtube视频的,则可能涉嫌侵权前述全部四项权利。
2、表演时能不能放映Youtube上的《江南Style》视频?
答:即便是员工自行表演,播放视频也法律风险很大。前文已述,法律虽然规定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这只涉及免费表演他人作品。而公开播放《江南Style》视频属于放映行为,需要取得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3、表演时能不能播放《江南Style》的音频?
答:由于《江南Style》是一首以韩文演唱的歌曲,国内除了朝鲜族聚居区外,大部分地区的公司年会表演都会将《江南Style》录音专辑中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录音制品与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同,公开播放录音制品《著作权法》术语上称为机械表演,适用的是表演权。前文已述,免费表演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可以播放。
但这也是有争议的。类似的,比如商场把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也属于机械表演,也未向公众收费,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认为这属于商业性使用,也要向录音制作者付费,否则就是侵权。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美廉美超市被诉播放烛光里的妈妈侵权的案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认定,企业年会播放音乐也和商场把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一样,属于商业目的使用的,不排除他们会在得到视频版权人的授权后起诉举办年会的企业。
最后,可能有读者会认为笔者多事,不就是年会跳个《江南Style》吗?视频网站免费看的东西为啥我们不能年会表演呢?其实笔者也不想吹皱一池春水,写本文只是提醒大家,现代著作权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精巧的系统,对于每一项权利如何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作为个人使用当然风险不大,但作为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否则侵权的风险真的会不小
作者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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